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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全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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